简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项目合伙人,部分事项摘录如下:
    (1)A注册会计师按照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的原则确定了控制测试的时间。
    (2)A注册会计师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选择拟测试的企业层面控制,并优先测试甲公司针对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3)A注册会计师发现一项控制缺陷,因其存在补偿性控制未将其评价为重大缺陷。
    (4)甲公司在基准日前对存在缺陷的控制进行了整改,A注册会计师检查了整改当天控制运行有效,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5)甲公司管理层拒绝提供书面声明,A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A注册会计师认为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确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因此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段予以说明。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恰当。确定控制测试时间时,应当在“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和“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两个因素之间进行权衡。

  (2)不恰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应当优先测试甲公司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

  (3)不恰当。即使存在补偿性控制,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补偿性控制是否有足够的精确度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可能发生的重大错报,不能直接因为存在补偿性控制就认为不存在重大缺陷。

  (4)不恰当。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存在重大缺陷。

  (5)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需要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答案解析】

[考点]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