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38题,单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立法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包括专家辅助人。而且从专家辅助人的设置理念来看,这种主体的任务是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根本不需要回避。所以A选项错误。法定的证据种类只有八种,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第63条)。《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所以,根据2015年最新《民诉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所以D选项错误,专家辅助人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非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