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 )。
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工程规模的认定权
工程设计变更的决定权
承包人索赔要求的审核权
施工协调的主持权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