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某与国营林场签订林场采伐承包协议,规定甲某负责将承包采伐的林木进行打枝、集材、装车后,按照生产的林木原条获取生产费。甲某在承包期间,多次私自将其为林场生产的樟子松原条截成四米长规格的原木,卖给他人,得款2万余元。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盗伐林木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贪污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甲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但他作为采伐林木的承包人,不但有采伐林木和生产木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对采伐下来的木材加以管理、保管的权利和义务,他利用自己管理和保管木材的职务上的便利,背着林场盗卖国家的木材,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而不应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