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出具借条之日起,乙的权利未受到侵犯,只有当一周之后,甲届期未还钱,乙的权利才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B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可知,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反之亦然。 C正确: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的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银行对甲的80万元的债务主张权利,且银行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剩余20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D错误: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甲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但是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可以向乙追偿,D项缺少但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