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某英国公民与第一个妻子分居时曾约定,如果她将来再婚,可以撤销部分财产信托,而重新指定其再婚后所生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该英国公民于分居后在德国设立了住所,又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随后与另一女子在德国结婚。该女子与他结婚前就已经生下他们的女儿。按照与前妻达成的协议,该英国公民再婚后撤销了部分信托,指定第二个妻子生下的女儿为受益人。于是,直接影响此项指定是否有效的一个相关问题在英国法院提了出来:该非婚生女儿可否因父与母嗣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按照英国有关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该非婚生女儿出生时或父与母结婚时的父亲住所地法——德国法。依照德国法的规定,该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但德国有一条冲突规范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适用父亲本国法。根据该规定指向适用的英国法,本案的非婚生女儿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首先依英国冲突规范援引德国法,然后在适用德国冲突规范的同时,经过确认德国有接受反致的规定(即德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时是依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再返回适用德国实体法),于是又依该规定接受英国冲突规范对德国法的指定,最终适用德国的实体法,从而承认本案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判决其父的信托指定有效。
【正确答案】本案反映了英国特有的“双重反致”的做法,即英国法院按照英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外国法时,既要依该外国冲突规范对英国法的指定,又要依该外国接受或者是不接受英国冲突规范对该外国法的指定适用的规则,从而决定英国法院最终是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还是英国的实体法。一般意义上的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又称“一级反致”、“直接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在审理某个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这个国际民商事案件应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按照内国实体法处理了这个案件。与一般意义的反致相比,双重反致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要假设站在外国法院的立场上,从外国冲突规范开始考虑法律适用问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双重反致是英国法上特有的制度,采用该制度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有关外国不接受反致:只能适用法院地国实体法,这时即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级反致”。第二,有关外国接受反致:就可采用“双重反致”,适用对方国家的实体法。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英国法官运用这种制度设身处地地站在他国法院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无疑增加了判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的能性;从消极的方面来看,这一制度增加了本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时的考虑因素,这种增加很多时候看来是烦琐的、不必要的,而且英国法院的法官从他国法院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是否妥当也不无疑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