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黄河公司于2004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 黄河公司建有一停车场,由于现金周转困难,将该停车场的收费权转让给长江公司。合同规定转让期限为3年,长江公司一次性付给黄河公司120万元,转让期间,停车场的维护和保养由黄河公司负责。
(2) 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总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但是款项尚未收到,后因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折让10%,商品货款已经收回。
[要求]
判断上述业务能否确认收入,并说明确认的依据以及金额。

【正确答案】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因此对于事项(1)中的业务,由于提供后续服务,因此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确认的收入为120÷3=40(万元)。
对于事项(2)中的业务,对于交款提货销售而言.应以销售商品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但是对于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因此黄河公司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可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至于以后的折让问题,可以在索取购买方开具的销售折让单后,再根据折让额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