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根据甲集团的组织结构规定,其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按照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实体均应被视为组成部分。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来判断组成部分是否属于重要组成部分。
(3)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4)不恰当。基于集团审计的目的,如果需要对非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者审阅,非重要组成部分仍然由集团项目组确定。
(5)恰当。
(6)不恰当。在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时,无须采用将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