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讼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发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①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分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②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③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规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②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务等实施的暂停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③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