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我某公司欲向美国一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我方于星期一上午10点向美方发出实盘,但业务员误将500美元的单价报成500元人民币。问:在下述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的;(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的,但尚未收到买方的确认;(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但已收到买方确认。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1)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发价的撤回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在其生效前是可以撤回和修改的,即撤回或修改通知应比发价提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本案例中,如果卖方发价的通讯方式速度较慢,比如,使用电报方式,须经过邮局投递,则卖方还有机会改用比电报更快的通讯方式,比如,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就有可能比电报更早或同时抵达买方。但如今这种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因为,各公司的通讯方式一般都是传真或电子邮件,使卖方没有机会撤回或修改已发出的发价。
   (2)第二个问题涉及发价的撤销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能撤回或修改,但也可以撤销,前提条件是买方尚未发出接受通知。本案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可否撤销发价,与是否收到买方的接受通知无关,而与买方何时发出接受通知有关。如果卖方的修改通知在买方的接受通知发出之前到达买方,则对此错误发价的修改是有效的。否则,修改无效。
   (3)在第三种情况下,卖方已无机会修改发价。因为,根据《公约》及各国合同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发价被有限地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卖方可采取的措施只有提供该商品市场时价的相关证明,来说明该报价系笔误,说服买方接受修改。如果不成,也只好按原笔误的报价履行合同。买方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接受教训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