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2006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由此可见,H公司的投诉没有得到政府采购中心等的受理,是一次无效投诉。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从案例所反映的事实不难看出,H公司之所以投诉无效,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投递主体不恰当。就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书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就是说,投递的主体只应当是一个,那就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H公司则是将投诉书递送给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该市的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显然,H公司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仅使投递主体不正确,还使投递主体由一个变成了多个,因而,得到了不予受理的结果。
   (2)投诉事实不确切。H公司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首先,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其次,M公司没有说自己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也没有提供什么成交货物生产商的授权书,只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资料,因此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的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的事实根本不成立。最后,政府采购中心所履行的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谈判等程序,M公司是从四家供应商中评出的,而不是人为指定的。之所以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不确切,是因为该公司错误地理解了供应商的“资信条件”,把生产商所规定的代理商不得跨地区销售的企业规定,误认为是供应商的“资信条件”,因而就以为M公司不符合资格,不能中标,以至于产生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等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说法。
   (3)投诉程序不合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
   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另外,供应商也只有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例中H公司既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不存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而是完全跨过了质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诉,显然,投诉程序不合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