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论判决的效力。
【正确答案】在我国,民事判决既包括争讼程序的判决,又包括非讼程序的判决。然而,由于非讼程序在程序构造上有着与争讼程序根本不同的差异,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以裁定的方式来终结非讼程序。他们对于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也是以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作为对象的。因此,必须首先明确这个差异,把对判决效力的讨论集中于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范围。
   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判决的效力主要有:排除效力或排他效力,即生效判决具有排除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新起诉和法院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的效力;不可争议效力,即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而提起上诉,法院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也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强制执行力。但是,我国理论上对于判决效力的研究尚不充分,司法实践中也较为普遍的存在着忽视判决效力的情况。因此,极有必要加强对判决效力理论的研究,从而引导司法实践尊重判决的效力,维护私法秩序的安定性。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生效判决的效力可以划分成两个主要层次:一是判决的原有效力,即判决在法律上被当然认可的制度性效力;二是判决的附随效力,即主要基于理论上的分析而抽象出来的效力。
   判决的原有效力主要包括:羁束力、确定力、形成力、执行力等。  (1) 判决的羁束力,是指判决宣告后,法院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该判决。这种羁束力又被称为判决的自我拘束力、自缚力。羁束力是任何判决一经作出便具有的效力,因此,我国立法上所称的“生效判决”的概念是不准确的。(2) 判决的确定力是判决的核心效力,它包括形式的确定力和实质的确定力。形式的确定力又称判决的不可撤销效力,是判决对当事人的效力,专指当事人不得以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判决。实质的确定力即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中对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既判力是判决最核心的效力,可以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以及标准三个方面理解既判力。判决的确定力发生在判决确定之时。 (3) 形成力是形成判决独有的效力,是指确定判决具有使原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使新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判决的形成力也发生在判决确定之时。(4) 执行力是给付判决独有的效力,它是判决的内容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的效力。判决的执行力一般来说也发生在判决确定之后。
   判决的附随效力主要包括:参加效力、争点效力、反射效力等。(1) 参加效力,是指在被辅助的当事人败诉时,判决在辅助参加人与被辅助的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以下效力,即他们不得彼此主张如果更充分地进行诉讼,就不会产生如此的败诉后果。(2) 争点效力是判决理由所具有的效力,它强调通过赋予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以拘束力,从而使得前后不同的两诉在对同一事项的判断上保持一致,以达到统一司法、避免矛盾判决以及一次性集中解决纠纷的效能。(3) 反射效力,又称波及效力,是指本案判决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影响。反射效力并不直接影响任何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只有确定判决对某个第三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反射效力对该第三人才产生。
   一个完整的判决效力的体系是民事判决制度得以完备的必要条件,从而使其与整体民事诉讼保持体系化的有机联系。我国的诉讼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是以大陆法系制度为模板的,理论中已经吸收了大陆法系诸多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作为理论单元已经为我们实务界和学术界所熟悉和掌握,这就为理解和掌握大陆法系判决效力理论提供了基础。因此,充分借鉴大陆法系的判决理论,不失为完善我国的民事判决制度的一条可行的途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