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二 张教授在某大学法学院任教,同时也是业界有名的法律专家。2006年5月,张教授取得税前工资6,000元(注:忽略“三险一金”),当月他通过国家机关向某公益事业捐赠3,000元。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张教授的捐赠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则张教授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注:请说明张教授取得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税目纳税;未考虑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捐赠行为可以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缴纳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张教授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目纳税。(3分) 未考虑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1600=4400元。(4分)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1320元,而张教授捐赠了3000元,因此,因捐赠行为可以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20元。(8分) 应纳税额=(4400-1320)×15%-125=337元。(5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