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跨国公司在甲、乙、丙国有A、B、C三个关联公司,三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30/%和50/%。A公司为C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的零部件。A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C公司,经C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为减轻税负,A公司将该批货物以21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以28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C公司组装后以300万美元的价格投放市场。问:
【正确答案】本应纳税额:A向甲国(240-200)×20/%=8(万美元);C向丙国(300-240)×50/%=30(万美元);跨国公司共应纳税8+30=38(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纳税额:A向甲国(210-200)×20/%=2(万美元);B向乙国(280-210)×30/%=21(万美元);C向丙国(300-280)×50/%=10(万美元);跨国公司共应纳税2+21+10=33(万美元)。
   减少纳税额:38-33=5(万美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应得到税收:甲国8万美元;乙国0;丙国30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得到税收:甲国2万美元;乙国21万美元;丙国10万美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跨国公司采取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通过正常交易原则进行调整。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操作。第54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