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A.B.《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B中所述的情况,在《专利法》及相关法规中并未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
C.D.《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