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杭州市的甲公司、乙公司与某大学于2012年2月10日合作研制出一种新型的清洁剂,2012年4月15日三方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11月18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因该专利的实施与保护发生了以下事件。①甲公司欲许可丙公司生产和销售该专利产品(清洁剂),但乙公司不同意,某大学未置可否。②丁公司未经许可进行了该清洁剂的生产和销售。据查,丁公司自2012年3月20日即开始生产该清洁剂。为了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丁公司开始投入资金兴建新的生产基地以扩大生产规模,并于2015年5月8日开始投入生产。③戊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格向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批未经甲乙两公司许可而制造的清洁剂产品,并对外销售。据了解,该商贸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涉案清洁剂产品在湖北省武汉市生产和销售。
关于甲公司能否许可丙公司生产和销售该专利产品(清洁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涉及共有专利权的行使问题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可以单独自己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丙公司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但如果要通过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就必须取得乙公司和某大学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