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陈某趁刘某不备,公然抢走其手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构成抢夺罪。其事后将手机丢弃在邮局门口的行为属于对赃物的处分行为,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能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至于其用抢来的手机反复拔打国际长途电话给他人造成5200元的话费损失的行为,侵犯的对象已经不是手机本身,而是手机号码的合法用户使用手机号码进行通话享受服务并支付话费的权利,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的确定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即按照5200元计算。陈某抢夺手机的行为与事后用抢来的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给用户造成电信资费较大损失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