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夫妻以房屋为核心的财产关系的规定。该解释第10条对夫妻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的权属进行了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婚前是由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由登记一方享有,未归还的贷款也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故A正确,C错误。根据该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乙父在婚后赠与乙的房屋仍为乙的个人财产,B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也应按照一般的赠与合同的规定,由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乙拒绝履行该合同,可视为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