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王某因病于 1998 年 5 月 3 日 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死亡。其遗留有房屋 12 间,存款 4 万元,住院治疗尚欠医疗费 1 万元。继承人有其妻甲、其子乙、其女丙。在处理遗产时,甲出示一份王某的遗嘱,写着甲继承房屋 6 间,乙、丙各继承房屋 3 间。遗嘱系王某住院期间制作,由甲代书,王某按手印,并有甲及值班医生的见证。经查证,代书遗嘱是真实的。再分配遗产之前,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一子丁及其妻戊。王某生前写给其侄子己一封信,提到准备死后留给他 2 万元做结婚礼金。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首先,王某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继承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有王某的妻子甲,甲是法定继承人同时又是该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见证没有法律效力,该代书遗嘱无效。 王某通过信件表示遗赠给己,也是无效的。因为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应是正式制作的文书,当然不一定要表明遗嘱字样。因而,本案中将 2 万元遗赠给己的信件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所以,本案中王某的所有财产均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乙在分割遗产之前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根据转继承承受其应当获得的遗产份额。戊、己应当参加继承。 王某所前 1 万元医疗费属于遗产债务,应以遗产进行清偿。方案是先清偿 1 万元医疗费,再分配遗产;或者分配遗产并分割该债务由各继承人分担。按照本案的情况,第一种方案比较简便,并可以免去各当事人后来发生纠纷的可能。 综合以上情况,本案的处理步骤应当是:首先,清偿遗产债务,王某的所有遗产在清偿债务之后尚余房间 12 间,存款 3 万元。第二,由法定继承人甲、乙、丙均分,各得房屋 4 间,存款 1 万元。第三,根据转继承,戊、己应承受乙应继承的份额,二人均分,各得房屋 2 间及存款 5000 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