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
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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