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做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陈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陈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