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