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大江公司与大山公司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由大山公司向大江公司提供一套办公面积 500平方米的房子,大江公司每年付给大山公司
50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是3年。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大江公司欲选择仲裁方式,大江公司欲选择诉讼方式,争执不下时,大江公司说,不选择仲裁方式,我们就另租房屋。为达成交易,大山公司最后同意了选用仲裁方式。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履行的第二年,房价飞涨,大山公司觉得自己很吃亏,于是就那套房子与大地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是一年80万元。大江公司无奈之下申请仲裁。
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解析]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大山公司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或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解析]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问答题
| 若大江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大山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大江公司的申请提交大山公司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解析]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因此,仲裁委员会的正确做法是将大江公司的申请提交大山公司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问答题
| 若大江公司申请执行裁决,大山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解析]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本案中,若大江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则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大江公司的申请,应当裁定恢复裁决。
问答题
| 大地公司在得知大江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大江公司与大山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大地公司不能申请参加仲裁。因为大江公司和大山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大地公司无效,大地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解析] 仲裁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所以大江公司和大山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大地公司,大地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程序不像民事诉讼程序那样有第三人制度,所以大地公司不能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问答题
| 若仲裁裁决被撤销,双方又达不成新的仲裁协议时诉至法院,法院进行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大山公司表示认可部分大江公司的主张和事实,但后来调解不成,法院在判决中能否将这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解析] 本题考点是调解中承认的事实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大山公司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中认可了部分大江公司的主张和事实,但这些被认可的内容不可以作为对大山公司不利的证据,对这些问题仍需经过举证和质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