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第3.0.2条,结构的两种极限状态: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极限状态有两种: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