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生王某,一日在去学校的路上,与两个校外社会青年李某、张某(均已满18周岁)由于排队乘地铁发生争执,李某、张某威胁说: 你小心点,回头收拾你。 王某中午吃完饭后,在学校操场上和同学一起玩耍, 这时李某和张某正好经过校园外看到了王某, 立即从学校后门进入学校操场,对王某拳打脚踢。 王某的同学见状立即去叫学校保安和老师, 但保安和老师以为是学生之间又在打闹,并未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制止。 王某最后头部、胸部、背部等多处受到重伤。事后,李某和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例中, 两个社会青年张某和李某有无违法行为?可能承担哪些类型的法律责任?请简要分析理由。
有违法行为。
可能承担两种法律责任,分别是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打伤王某的行为,由于王某构成重伤,张某和李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违法行为,(或者答犯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反、触犯刑法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打伤王某的行为还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益,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 对于学校保安和老师未及时赶到现场制止打人行为造成王某被打伤之事实,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当承担, 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请简要分析理由。
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王某是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校外人员的伤害,主要原因在于第三人过错, 但学校保安和老师未及时予以制止,因而学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答民事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