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保险人王××,男,13岁,上年8月31日在当地小学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期限1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当年考入本县中学,7月份入学报到时,随学费交纳了保险费。该校于当年8月10日集体为新生办理了学生平安保险投保手续,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年8月11日至下年8月10日)。
   被保险人王××当年8月14日溺水身亡,家长即刻报案,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元。结案后,该生家长又于10月、11月二次到保险公司提出,王××在县中学也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再给付保险金2000元。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则表示当年8月他们并未收到中学办理的投保单,他们委托学校办理学生平安保险是从当年9月1日开始生效(据调查,中学签订保险单当年8月11日生效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意的),保的是在校学生,王××还未上学。即使收到,也只能给付一份投保单的保险金。此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得当,应该怎样处理,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为不当,应该给付王××家长保险金3000元,依据分述如下。
   (1) 代理人的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授权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县中学代理保险公司办理学生平安保险,是依据保险人的授权,保险公司当年8月是否收到投保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保险单的生效日期是当年8月11日。保险代理人的这一行为保险人应当负责。
   (2) 被保险人王××是在校学生。王××已于当年7月到县中学报到,并交了保险费,本身就说明王××是在校学生,并不能因其还未上学,就认为他不是在校学生。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认识是错误的。
   (3)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欺骗受益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人身的价值是无限的,人身保险约定多少即给付多少,本案王××两份保单的保险金才3000元,怎么能按一份保险单给付,显然不是不懂业务,而是欺骗受益人,如果本案构成事实,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应根据《保险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