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的原告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A项错误;
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B项错误;
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C项正确;
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D项错误。
拥有起诉权与究竞应当以谁的名义起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应混同。拥有起诉权意味着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却并不一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例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尽管依法均拥有起诉权,但却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