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54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的规定,张某与乙公司约定设立最高额抵押,并将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后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又产生100万元的债权,共400万元均属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C错误,D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7条的规定,可知对于抵押权的期间可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又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