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
问答题 10.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正确答案】第一份遗嘱有效。
这是因为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孙长江的第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第二份是自书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自书遗嘱成立的时间在后,但是公证遗嘱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另立公证遗嘱)。因此,孙长江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1.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为孙长江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有效,所以遗产应当根据第一份遗嘱进行分割。孙长江的弟弟和妹妹获得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存款是遗嘱继承性质,而孙长江的女友常珊珊获得10万元存款属遗赠性质。由于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处理完毕之前,首先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孙长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的遗产进行分割,如果继承人不表示放弃继承,而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继承的话,在清偿债务后,按照第一份遗嘱分割遗产。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2.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首先,由法定继承人孙长河和孙长虹各以其继承的债券总计6万元清偿债务;其次,由于6万元债券数额不足以清偿王玉山的14万元债务,剩余的8万元由孙长虹、孙长河、常珊珊按比例清偿债务,即孙长虹清偿4万元;孙长河清偿2万元;常珊珊清偿2万元。最后,孙长虹实际清偿债务7万元;孙长河实际清偿债务5万元;常珊珊实际清偿债务2万元。这是因为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