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5年7月7日,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彩电2000台,8月8日,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各项情形中,乙企业可行使取回权的有(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B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选项C不能主张取回)。 (2)选项D: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3)选项E: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