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从法律关系上去分析,国民收入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利益或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可以因合意也可以因强制而产生,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因合意和有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产生,因强制和无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是在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中产生的。因此,在市场体制中,民法和经济法都担负着一定的调整分配关系的任务。一般而言,因权利交易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如因房屋的出租而收取租金等,在一个交易盛行的社会中,这种分配关系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因公权而产生的强制性分配则由经济法进行调整,如税收等。尽管民法和经济法都担负着调整分配关系的任务,但其功能又是有差异的。民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的自愿和平等,进而实现贡献和价值分配的原则。而经济法的作用在于为最大的非生产性组织即国家提供经济基础,或修正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的不足,或为市场体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机制,进而实现公平分配的原则。
(2)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初次分配关系都应当由民法调整,这是因为民法在调整初次分配关系中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实质上地位差异而导致的分配不公平是讲求形式公平的民法所无力克服的,这就使经济法对初次分配也存在着干预的空间。比如经济法通过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确立、改善弱者行使权利的环境以及控制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3) 在市场体制下,社会分配制度是由自主分配制度和强制分配制度所构成。前者由民法加以规范,后者由经济法加以规范。民法作为私法自身没有对私权的强制力,它不能进行强制性分配,所以由民法对再分配关系进行规范是不当的。尽管在经济法所调整的再分配关系中开始了一种私法化的倾向,如注重保护再分配对象的权利和重视再分配对象的意愿等,并且在再分配关系中也开始运用私法的形式,但这不是作为经济法性质的强制性分配法的主要性格。强制性分配关系同样也不能由行政法进行调整。因为强制性分配涉及公权的使用,但这种公权所面对的是各种私权,公权的行使既涉及公平层面的各种私权,又涉及效率方面的各种私权,既涉及对私权的剥夺,又涉及对私权的尊重和服务,这是作为架构政府体制的行政法所不能实现的。经济法才是国家进行强制性分配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这种功能是民法和行政法都难以替代的。
【答案解析】应从在社会分配中民法和经济法各自起到的作用、经济法调整的分配关系、民法和行政法都不能起到经济法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等方面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