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据此,本题中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A对。《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正确。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此A正确。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