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钱某于2003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2004年9月6日,钱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钱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钱某是在2003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
问题: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伤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钱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钱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钱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钱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