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对于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认识:一是认为司法协助属于行政行为;二是认为其是诉讼行为;三是认为其兼具行政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应当从司法行为的角度理解司法协助的性质。原因如下:首先,法院是区际司法协助必不可少的主体,不能忽视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核心地位。其次,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是各法域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属于司法权的范畴;而且区际司法协助的实施大多数产生诉讼法或实体法的法律效力。最后。区际司法协助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因此,区际司法协助既不同于行政行为,也不是诉讼行为,而是司法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