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各自认缴50万元,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李四、王五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张三因为资金紧张一直未能缴纳完出资,公司成立半年后赵六加入该公司,但张三仍有20万元出资未缴纳,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张三应补足出资,并向李四、王五、赵六承担违约责任
  • B.张三如果不补足出资,才向李四、王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补足了出资,不必对李四、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 C.赵六可以请求张三、王五、李四就应补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 D.就应补足的出资额,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规定,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总结:对于发起人的出资违约,承担的是:补足+违约+连带,补足: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违约:还需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补足出资由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因此C正确,AB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