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UCP600》 中关于信用证的修改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UCP600》中关于信用证的修改有如下规定:
(1)除本惯例第38条(可转让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2)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3)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4)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当通知向其发出修改书的银行任何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5)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6)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