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