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因生意需要,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volvo汽车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三个月后,甲又向丙借款15万元,以同一辆轿车为丙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期届满时,甲不能如期偿还对乙、丙的债务。现乙、丙都要求实现抵押权。
问:
问答题
乙对甲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若当时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正确答案】乙对甲的汽车享有抵押权。《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对于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若当时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①抵押权人所拥有的抵押权具有绝对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人乙可基于其抵押权,追踪取回占有抵押财产,该第三人不得主张善意受让而取得权利,也不能排除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或其他权利,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 ③确定竞合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各动产抵押权之间依其设定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若乙、丙都对该车享有抵押权,何者优先?
【正确答案】若乙、丙都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则丙对该汽车享有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经过联系,与乙公司达成关于购买进口红松原木的合同,约定价格1400元每吨,购买1000吨,并商定了其他相关事宜。甲公司按合同在约定日期支付乙公司140万元,乙公司也按时发货。但甲公司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时,发现是国产原木,质量要低些,市场价格大约1200元每吨。但考虑到国产原木也能进行生产,于是只想要回自己20万元差价损失,于是向你进行咨询。你会给他提供什么样的建议?甲公司认为乙是不当得利,你认为呢?并给出理由。
【正确答案】(1)提供给甲公司的建议具体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生效。甲公司是买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作为卖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承担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①《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应于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不成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价款,但是在货物送达检验后,发现质量稍有逊色,不符合合同约定。明显乙公司没有交付双方约定的合格货物,是违约方,应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以其他方式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减少价款,或者修理、更换。 ②《民法典》合同编还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考虑到也可以使用,因此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差价损失以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具体分析如下: 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无合法根据。 ②不当得利一经成立,便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则负有与之对应的义务。受益人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无法返还原物,则应折价返还。因原物所生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本案中,双方之间有合同约定,乙接受价款是根据合同约定,但是,由于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而甲给付的货款中有20万元并无合法的根据,致使甲受到了损失,应当成立不当得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