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市场规制法之中的,人们在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或者说根本指导思想。它是由市场规制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市场规制法的指导思想,又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一切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准则。关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在学界争议也比较大,但是它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我国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存在较多缺陷的现状。
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是市场机制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规律。任何违背这些客观规律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管理行为,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市场规制法要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更加“经济和理性”,提高经营者的整体效益和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必须遵循和体现相关的市场运行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和投入产出规律等。其实,规律本身也是一种法,是超越世俗法的自然法,具有更高的效力。市场规制法只有充分尊重和体现相关经济规律,才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济合理的行为,实现综合效益和宏观经济的目标,实现自身的各类调整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替代市场。所以在强调其管理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强调国家管理的合理性、适度性和有效性,把握好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力度,这些就必须要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就会因国家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而否认市场运行规律而最终否认市场经济,也会导致窒息市场主体活力的严重后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强调片面国家主义历史、经济统治传统的国家,对于我国缺乏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市场意识并且刚脱离计划经济阴影的情况,市场规制立法、执法,调整市场监督、管理和协调关系,必须顺应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使市场规制法的所有规范都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
依法适度管理就是要求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要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立足点出发,并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把握适度、得当。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必须在一定的“度”内,适度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而“过往”和“不及”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个“度”是个有弹性的标准,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运行状况来作出判断。比如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和司法力度在不同时期相差很大,受到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风行保护中小企业的意识和政策,反垄断法的执行即非常严格;而在80年代后随着美国面临国际竞争的压力增大及世界范围内企业兼并的潮流盛行,美国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放松,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从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市场失灵”要产生效率损失,国家对之管理则是为了弥补这种效率损失。但是,由于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政府不是万能地,也会产生“政府失灵”问题,它在管理经济活动中能够克服市场缺陷的同时也存在着可能会抑制市场的活力甚至会违背经济规律的风险。所以,当国家能以最低的风险和成本牺牲挽回最大的市场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最理想的国家管理,即国家管理的适度、得当。
第二,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的原则。所谓“统一规制”主要指在市场规制或管理方面全国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法定的管理机构,避免出现各级地方立法机构或国务院各部委分别立法而破坏法制统一的后果,避免对各种市场管理机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界定不明而政出多门的混乱状况,这样才能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对于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市场众多的中国来说,仅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规制并不一定能落实。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市场规制或管理问题,必须发挥地方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规制权,维护当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市场规制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市场规制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家市场管理行为的协调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的原则要求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各自市场规制职权及相互关系,通过“分级监管”使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律得到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制机关发挥作用。
第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确定和维护的基本原则。这是市场规制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的一项核心原则。所谓公平竞争是指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在市场竞争中,一切竞争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经济机会均等是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允许某个竞争者独占机会,也不允许对任何竞争者进行歧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在此原则中对公平竞争加上“维护”表明了市场规制法和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一种积极和能动的作用。市场规制法所维护的公平竞争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竞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这也是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是指公平的理念。
第四,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问的强者、弱者是客观存在的。强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组织网络,在市场活动中居于显著优势地位;弱者或消费者不仅经济势力小,而且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因此,他们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这就要求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出发,在立法、执法和救济等方面,对市场主体间弱者一方给予特别的保护。对弱者的保护实质上也是为市场竞争储备后生力量,为经济长远发展积累能量。因为今天的弱者可能明天就会变成强者。同时保护市场上弱者的权益也是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应该具有的社会良心,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质是保护消费、促进消费,从而保护生产、促进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该确定为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第五,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即违法行为由法律明示。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的瞬息万变,市场主体要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并实施某种经营行为。如果法律将市场主体可以实施的行为都一一规定下来,那是不可能的。法律可以做到的,只能是为市场主体规定不允许实施的行为划一个范围。即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违法行为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制裁,即实施制裁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实施制裁;二是市场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制裁;三是市场管理机关实施制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违反法定程序的,制裁行为即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