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48.某家具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金马”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异议期内,该公司即开始使用该商标,并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记。
问: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吗?若不是,属于哪种行为?
【正确答案】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法行为,而是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需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和异议、核准注册四个阶段。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在异议期,申请人并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有异议期满,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方能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案中,“金马”商标尚在异议期,该家具公司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其擅自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应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