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黄某在村里有住房4间。20世纪90年代初,黄某老伴去世,黄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杨甲照看其房屋。2007年,杨甲因病去世后,杨甲的弟弟杨乙搬进了杨甲的房屋,同时使用了黄某4间房屋的其中2间。2009年,杨乙将未使用的另外两间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租金100元。在此期间,杨乙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修和维护,共花费了3000元人民币。2011年,杨乙在做饭时不慎失火,将自己居住的黄某4间房屋中的1间烧毁,损失计1000元。2012年10月,租赁期满后,杨乙要收回刘某租住的房屋,遭到了刘某拒绝,理由是房屋本来就不是杨乙的,他无权收回。2013年12月,杨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房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杨乙对黄某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 B.杨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 C.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房屋,并赔偿黄某房屋被烧毁的损失
  • D.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其出租房屋的收入,但应该扣除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房屋所有人黄某是委托杨甲代为照看房屋,而不是杨甲的弟弟杨乙。因此,杨乙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杨乙明知房屋为黄某所有仍占有使用,可知其为恶意占有,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是该条第2款又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杨乙起诉时,其返还请求权已经过了除斥期间,不应该得到支持,因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题属于该条所述情形,因此C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屋出租的租金属于房屋的法定孳息,应该返还给所有权人,但杨乙为恶意占有人,所以无权请求支付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因此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