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商业信誉情形的,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属于 (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不安抗辩权的知识点。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