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蒋某与陈某分别出资15万元和20万元,共同购买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出租给孔某居住。后来,蒋某将自己的共有份额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戴某,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陈某、孔某知悉此事后,都表示愿意以同样的条件优先购买蒋某的共有份额。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租赁解释》第24条的规定,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正确,BD项错误。戴某与将某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属于债的范畴,而陈某与蒋某之间是共有的问题,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即属于物权的范畴,所以,即使戴某与将某之间的合同有效,也不能直接得出可以对共有份额享有优先权,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