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79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从《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可知,法律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已经规定为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该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已由司法解释预先确定了,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 选项B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撤诉之后又起诉的也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剥夺。 选项C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相反的约定则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以合意选择的方式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普通程序,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选项D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由《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诉讼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剥夺。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可知,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