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上海市甲公司与北京市乙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铁矿石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天津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仲裁条款的效力
[解析] 关于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其无效,A项正确,B、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