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林立与被告李同系A县人,曾经合伙在A县开一饭店,盈利60万元,尚欠债务30万元,由于两人在分摊利润和偿还债务问题上产生纠纷,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其与被告合伙经营的合同关系。此案由A县人民法院马开一人组成独任庭进行审理,并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由王菲、陈晨、刘大鹏、孙忠四人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上诉人以本案承办人王菲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为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申请再审。原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决定进行再审,并改由陈晨、杨阳、成明三人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由四人组成合议庭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原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上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上述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用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陈晨是二审时的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的再审是错误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