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为了购置汽车,遂将该购得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乙和银行于4月3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于4月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的借款,银行欲拍卖该房屋。此时丙到法院起诉,声称甲的房屋为其所有,经查明,该房屋确系丙所有,只不过因登记机关的过错使得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对此,乙并不知情。问:
问答题
在银行没有拍卖房屋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在银行没有拍卖该房屋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乙。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丙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但该房屋却登记在甲的名下,对此,买受人乙并不知情,系善意,且该房屋作为转让的财产已经登记,故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此,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登记错误的原因系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丙有权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银行与乙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生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由于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银行与乙签订的抵押合同与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均为有效。抵押合同于4月3日生效,抵押权于4月5日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是两回事,是否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甲通过欺诈的手段从丙处骗购该房屋,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则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甲通过欺诈的手段从丙处购得房屋,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丙未在法定1年的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则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登记机关也就不存在登记错误的问题,乙为此便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在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归于无效,丙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房屋所有权属于丙,但此时乙仍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