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105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注意:《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所以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07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不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2/3以上通过,所以C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