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孙某,女,22岁,某厂车间纺织工人。刘某,男,27岁,与孙某同在一个车间工作。刘某进厂后,与孙某分在一处,因孙某在刘某进厂时被厂领导安排,对刘某进行工作指导。刘某因此非常感激孙某,经常隔三差五地去孙某宿舍看望孙某。孙某刚开始不在意,后来,刘某在厂子里到处宣扬说自己正和孙某谈恋爱,并警告其他人不准再接近孙某,不准再打孙某的主意。孙某知道后告诉刘某,说自己已有男朋友并已准备结婚,让他不要瞎说。但刘某不听,仍在厂里大肆渲染他与孙某的恋爱关系。孙某听后非常气愤,多次警告刘某,但刘某仍坚持己意,并扬言要找孙某男友算账。孙某忍无可忍,在一次厂里大会上向大家公开说明,她与刘某之间无任何关系。刘某恼羞成怒,以后经常公开侮辱孙某,不断采用各种下流手段,致使孙某不堪忍受,服毒自杀。此案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至一审结束,刘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刘某不服,以双方谈恋爱中的打情骂俏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孙某的法定代理人丙亦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的刑罚太轻。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刘某侮辱他人情节恶劣,且致被害人死亡。因而遂改判刘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予以收监执行。
问:
(1) 本案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
(2) 二审法院改判缓刑为实刑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在什么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上诉请求,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有权用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法条中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但该权利并不是抗诉权或上诉权。在本案中,孙某法定代理人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而直接上诉至二审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二审法院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予以受理,显然也是违法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的作法是错误的。由上述分析得知,本案中实际上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而本案的二审法院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所谓“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是指判决结果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得改变执行方法使判决不利于被告,不能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也不得延长考验期。因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取消缓刑的作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任何二审案件,只要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无论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