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酒厂位于A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2018年2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高度白酒55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每吨20000元;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10000元。(2)用外购的40吨高度白酒及辅料生产A型粮食白酒50吨,由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销售,本月销售了3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42000元。(3)将外购的15吨高度白酒委托位于县城的乙酒厂生产B型白酒10吨,乙酒厂共计收取80000元的不含增值税加工费,收回后以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格50000元售出。(4)销售啤酒230吨,每吨的含税售价为28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5)将自产的10吨C型白酒用于春节职工福利,生产成本共为12000元,无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斤,成本利润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销售A型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2、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计算用于职工福利的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4、计算甲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部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计算甲酒厂当月应向A市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销售A型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30×42000×20%+30×2000×0.5=282000(元) 

2.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5×20000+80000+15×2000×0.5)÷(1-10%)×20%+15×2000×0.5]×(5%+3%+2%)=10277.78(万元)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要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2000+12000×10%+10×2000×0.5)÷(1-20%)=29000(元)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29000×20%+10×2000×0.5=15800(元) 

4.销售B型白酒应纳消费税=50000×10×20%+10×2000×0.5-10277.78×10÷15=103148.15(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销售啤酒每吨出厂价格=(2800+1170)÷(1+17%)=3393.16(元)>3000元/吨,所以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销售啤酒应纳消费税=230×250=57500(元)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82000+15800+103148.15+57500=458448.15(元) 

5.甲酒厂当月应向A市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458448.15×(7%+3%+2%)=5501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