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5×20000+80000+15×2000×0.5)÷(1-10%)×20%+15×2000×0.5]×(5%+3%+2%)=10277.78(万元)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要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2000+12000×10%+10×2000×0.5)÷(1-20%)=29000(元)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29000×20%+10×2000×0.5=15800(元)
4.销售B型白酒应纳消费税=50000×10×20%+10×2000×0.5-10277.78×10÷15=103148.15(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销售啤酒每吨出厂价格=(2800+1170)÷(1+17%)=3393.16(元)>3000元/吨,所以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销售啤酒应纳消费税=230×250=57500(元)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82000+15800+103148.15+57500=458448.15(元)
5.甲酒厂当月应向A市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458448.15×(7%+3%+2%)=55013.78(元)